3764万,董事长自己掏

双汇1.29亿罚单里,4名高管个人承担43.7%,董事长万宏伟一人被罚3764万,是公司主体200万罚款的18.8倍。食安执法"双罚制"下,签字的人掏得比公司还多。

3764万,董事长自己掏

10月9日晚,双汇发展公告了8份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合计罚没约1.29亿元。这笔钱的分配反常:子公司望奎双汇约3478万元,母公司双汇发展约3772万元,4名高管个人合计约5636万元——个人承担的份额(43.7%)超过了任何一家公司主体。在漯河市监局作出的一组处罚里,董事长万宏伟个人被罚3764.62万元,而双汇发展作为公司主体只被罚200万元,个人是公司的18.8倍。

双汇展台
双汇展台资料图。图源:中新网
双汇1.29亿元罚单的三层构成
双汇1.29亿元罚单的三层构成

处罚落点:从公司转向签字的人

"双罚制"的法律依据,是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(2019年修订):单位有食品安全违法情形的,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。条文一直存在,但此前的食安案件里,个人处罚多是象征性的——数万、数十万,公司承担主要金额。双汇案让个人罚款达到了数千万量级:4名高管合计5636万,超过了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总额。公开报道中,此前的食安案件里未见同量级的个人罚款案例。

这种反常程度,可以拿长生生物案对照。据公开处罚信息,长生案公司罚没91亿元,而个人方面,证监会对高俊芳等4名当事人各处30万元顶格罚款,另有14人被处以禁业——公司交91亿、个人只掏30万。双汇案的结构恰好倒置:公司同组罚款200万,董事长个人掏3764万。两起案子摆在一起,"双罚制"呈现出"个人罚得比公司狠"的形态,"董事长"从头衔变成了连带责任。

万宏伟的0年薪:罚款跟工资脱钩

双汇发展2025年度薪酬公告显示,万宏伟在上市公司领取的税前报酬为0元,公开报道的表述是"除董事长万宏伟未在上市公司领薪外"。3764万的罚单面前,这个0元没有改变任何数字——金额最高的个人罚单,恰恰开给了没在上市公司拿钱的人。罚款的依据是责任大小,与工资条无关。反差的是,万宏伟曾在公开场合表示,双汇"以'产品质量无小事,食品安全大如天'为质量方针"。

其余三名高管的数字印证了同一逻辑:总裁马相杰年薪590.95万元、罚款566.10万元,约0.96倍年薪;副总裁乔海莉年薪226.55万元、罚款646.94万元,约2.86倍;总工程师王玉芬年薪226.58万元、罚款658.62万元,约2.91倍。每个人的罚款都超过了公司主体的200万元。对职业经理人,罚款为年薪的0.96倍到2.91倍不等;对0年薪的董事长,罚款干脆与薪酬脱钩。四个位置的罚单拼在一起,说明罚款只跟责任挂钩,拿多少钱不影响罚多少。

致歉声明:4项违法合并罚200万

漯河市监局认定的公司层面4项违法是:未制定"生猪静养期"巡检标准、未按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、未严格执行产品抽检和检测管理规范,以及致歉声明中把"5892头、38863头"错误表述为"5892批次、38863批次"。这200万元是4项违法的合并处罚,其中致歉声明只是第四项,它违反的是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第一款的虚假宣传条款。

"头"和"批次"确实不是一回事。一头猪是确定的数量,一批次的规模可以浮动,把"头"写成"批次",客观上缩小了问题规模的观感。监管把道歉信的用词单独列成一项违法,执法的细致程度到了文字层面。但这也恰恰说明了本轮执法的轻重排序:公司4项违法合计只罚200万元,董事长个人一项就被罚3764万元——"罚公司"和"罚个人"完全是两个量级。

从一次抽检到8份决定书

起点是2025年8月28日的一次抽检: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对大庆市一家超市销售的望奎双汇猪后鞧肉取样,林可霉素检出7700μg/kg,国标上限200μg/kg,超标37.5倍("超出"口径,即(7700-200)÷200)。2025年10月10日,望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;2026年5月14日抽检结果公示,5月28日双汇首次致歉;6月5日,国务院食安办会同公安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工作组督导查处;10月9日,8份决定书落地。

溯源锁定910头生猪,货值170.10万元。910头、170万元的货值,罚没开到了1.29亿元。据公告披露,双汇曾对抽检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,被判定不成立。公司预计这次处罚减少2026年归母净利润6380.66万元——公司上半年营收280.86亿元、净利润23.06亿元,1.29亿对公司财务影响有限。但对4名高管个人,5636万元是必须自己掏的个人负债,没有公司可以分摊。

信号

执法的方向不止于这一个案子。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分析,在企业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时,增加对个人的罚款,一方面是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体现,另一方面起到惩戒效果,促使负有责任的个人真正履行法定职责。10月10日,市场监管总局就《食品安全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,拟明确对故意违法、性质恶劣、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安事件,除处罚企业外,还要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食品安全总监处以罚款。个人处罚的名单里明确多出"食品安全总监"——而漯河市监局这轮对公司的4项违法认定中,恰恰包括"未按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"。缺位的岗位,成了草案里点名要罚的人。

草案目前还在公示期,8份决定书已经落地执行。